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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19 11:04:38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

  

    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查实,被处罚人在调入西藏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厅于2026年10月10日至15日在厅官网发布了《关于撤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示》,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撤销被处罚人违法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相关单位及个人可自行核对证书信息,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