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2026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违法
典型案例的通报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作用,进一步巩固燃气安全整治成果,现将2026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昌都市腾辉生活超市销售违规燃气具产品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2日,左贡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时,发现左贡县腾辉生活超市待售的5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现行国标、无完整标识标签。该经营主体无法说明产品采购渠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涉案灶具售价930元,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目前,5台涉案灶具已依法扣押。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三)处理结果
左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涉案不合格燃气灶具5台,处0.15万元罚款。
那曲市新民液化气站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例
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日,色尼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核查,查实新民液化气站存在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违反此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色尼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处以0.3万元罚款。
日喀则市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恒通液化气站)违法储存燃气案例
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7日,桑珠孜区住建局在对恒通液化气站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瓶库内混存不合格气瓶及氧气、乙炔气瓶;不合格气瓶未落实防泄漏措施;场内照明、开关、卷帘门电器设施不具备防爆性能;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多项安全隐患。桑珠孜区住建局随即下达停业整顿通知单,责令企业停业整改。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桑珠孜区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企业和法人各处以2万元罚款。
日喀则市民华液化气贮备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华液化气站)无证经营案例
基本情况
2026年7月8日,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局、桑珠孜区住建局联合检查民华液化气站时,发现企业现场公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与行政审批备案信息不一致,企业实际燃气经营许可已到期,属于未取得有效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桑珠孜区住建局责令企业立即撤换错误证件,在许可延续手续办结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经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桑珠孜区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处以5.2万元罚款。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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