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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2026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 典型案例的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13 10:51:54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2026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

典型案例的通报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各地(市)始终坚守安全底线,保持燃气安全监管高压姿态,聚焦燃气生产、经营、运输等关键环节,从严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坚决重拳查处、严厉打击城镇燃气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持续牢筑城镇燃气安全防线,压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巩固燃气安全整治成果,现将2026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 拉萨市西藏雅雪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充装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4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西藏雅雪商贸有限公司6只已充装完毕、待配送的无自闭功能角阀气瓶,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实施充装。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违反此规定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面临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充装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活动,对当事人处以2.2万元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要求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限期将全部涉案气瓶完成检验并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自闭式长嘴气瓶角阀。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二、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非法运输液化气罐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634日,黎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未办理任何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日喀则市和平机场一家人餐厅及居民家中回收111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将上述钢瓶违规放置于其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藏DD6382)后排座位及后备厢内运输。车辆行驶至桑珠孜区曲夏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黎某使用非危化品专用车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桑珠孜区公安机关,于3月17日至22日对黎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涉案1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予以收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此案件现已办结。

  

三、黄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18时03分,林芝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举报,称重型仓棚式货车(车牌号:川J62010)在经开区农贸市场停车场装载大量液化气。18时16分该局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农贸市场停车场发现该车,驾驶员黄某已基本装货完成,准备出发前往墨脱县。该车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在现场当事人黄某未提供有关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经营资质。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等一系列规定,同时还规定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林芝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0102085序号从轻处罚情节规定,责令黄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藏林芝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森绿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许可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情况

  

2026210日,林芝市城市管理局检查时发现,西藏林芝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已调整。33日,林芝市城市管理局向林芝市净源水务集团下发《关于森绿液化气站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反馈函》,要求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34日,林芝市净源水务集团任命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新法定代表人,但其不具备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2、《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处理结果

  

  林芝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西藏林芝森绿特色产品经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