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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7 16:19:35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

  


  

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实,被处罚人在调入西藏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厅于202649日至16日在厅官网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告知公示》,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撤销被处罚人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相关单位及个人可自行核对证书信息,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