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备自建房鉴定所需专项资质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公示
为持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291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自建房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藏建质安〔2025〕73号)规定,按照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三个专项资质的要求,现将截至2025年7月31日前符合上述专项资质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详见附件1)予以公示,便于社会各界及相关单位查询。
根据《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涉及见证取样送检的鉴定活动可跨地(市)开展,涉及见证取样送检的鉴定活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市)设立固定的检测场所。
同时,2025年8月1日后,新办、资质升级以及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进藏备案复核上述专项资质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填报《具备自建房鉴定所需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2),并报送至属地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或掌握相关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均可向我厅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拉萨市城管区当热西路1号,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836352(自治区自建房专班),0891-6822557(市场处)。
附件:1.具备自建房鉴定所需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2.具备自建房鉴定所需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报送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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