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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4 18:01:45

                                     



  

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促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进一步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324日至331日下午1800前。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2650338760@qq.com,传真请发至(0891683342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24

  

附件: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促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自治区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管理的监察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区专家库)或跨省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协调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专家身份认证等方式,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评标场地完成区内跨地市或跨省份合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登记的交易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副场。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设置一个副场。副场选择方式可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随机产生或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且项目入场地交易中心可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区内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以地市为单元,本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与应抽取人数比例小于3:1的;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工程中: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2.交通运输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3.水利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招标人应提前与有关交易中心沟通衔接,并在开标前10个工作日向主场提出申请。

  

(三)招标人自行申请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无法通过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确定区内副场或对接跨省副场的,或者申请的副场目前无承接能力的

  

隔夜评标项目或预期评标时间较长的

  

(三)涉密项目或国家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宜采用异地评标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在交易平台通报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移交相关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各地市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按照职责分工由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条 平台运维服务机构职责。电子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与平台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建设管理,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技术支持,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和稳定。

  

负责制定远程异地评标实施方案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制定和发布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包含远程异地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专家身份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开评标监督音视频信息、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应急管理、专家考评等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专家抽取系统在线抽取监督账号,实现专家全过程在线监督功能;负责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核实异议、投诉事项和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证据资料调取通道,做到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级交易中心职责。负责配置具有独立隔断席位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室,按标准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软硬件和工作条件,加强工作配合和服务,制定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及应急管理等工作规程,并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现场管理、场地协调、见证记录以及远程调度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台账登记等工作。

  

台账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评标时间、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专家费用等内容。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本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含评标办法)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制度。招标人应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见面开标程序、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专家组成等相关工作要求,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 评标专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CA数字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评标场所,服从现场管理,使用身份证签到+人脸识别方式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或适时在线监督,协助配合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章 技术与设施保障

  

第十 招标人按程序通过线上办理场地预约,同时主场向副场提出场地预约。

  

第十 主场应根据远程异地评标需求,提前向副场发出网络设备调试申请,副场配合做好调试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进行。平台运维服务机构负责协调主副场网络连通及运行环境部署、设备调试等评标筹备组织工作。

  

第十 主副场均应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标准要求,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所需条件和环境。主场根据远程异地评标需求,应及时向副场发出远程异地评标的申请。副场应及时确认主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根据主场申请做出相应安排,并将场地、专家、机位等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反馈主场,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 实施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专家专业类别、抽取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人通过终端在对应的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副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原则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 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专家的项目,全部依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行业二级专业类别中抽取专家。

  

行业二级专业类别中抽取专家应答人数不足时,招标人应根据系统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抽取范围,从行业一级专业类别进行补充抽取,专家抽取系统自动通知直至满足要求。

  

有特殊评标要求的项目,报请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行业三级专业类别中抽取。

  

第十 预定评标时间,出现专家缺席、回避、请假等特殊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如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及时人工补抽或立即停止评标活动,同时妥善保存开标资料,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

  

第十 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保密协议,保证专家名单的保密性。各级交易中心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专家抽取通知使用的电脑应当设置密码,由专职人员保管CA锁及账号密码。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抽取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做好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人员的监督记录,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

  

第五章 组织评标

  

第十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开标原则上安排在交易中心上午场次进行。主副场各自负责本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引导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二十 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专家对招标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线协商讨论。如发现有评标异常情况,由招标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核实解决。

  

第二十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者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并做好音视频等相关记录。

  

第二十 投标人需要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线下传真、加密电话等方式进行交互。各交易中心应配置供投标人用于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场所以及传真、加密电话等设备,由投标人通过澄清客户端、线下传真、加密电话等与评标委员会组长进行交互。

  

第二十 评标专家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设备签署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主副场评标专家共同出具评标结论,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标报告,完成评标资料电子签名、经评标委员会组长确认,并在评标系统中操作评标结束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 评标结束后,副场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现场见证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至主场存档。音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评的,招标人按有关规定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复评或集中复评。

  

第二十 因断电和网络、系统、设备等故障原因导致主场或副场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征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变更评标场地,更换相应评标委员会成员。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应重新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场地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

  

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按照我区《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或重新抽取。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专家管理办法》由招标人支付,原则上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登记的专家银行卡账户支付。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评标用餐、往返交通费用,应由招标人参照相关规定统筹支付。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主场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行为的见证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二十 交易平台运维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 日起执行,试用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