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市管〔2022〕135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资金压力,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的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监管,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同时,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形成定期通报机制,对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抄送相关单位,必要时约谈项目法人代表。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5日前应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到位资金中的人工费用按比例要求拨付至专用账户。
(三)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我厅将按季度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抄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加大对专用账户进账资金的信息化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专用账户进账资金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动态监管。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专用账户进账总额应始终满足《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进账要求,满足工人工资发放实际需求。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二)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必须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行线上银行代发制度,除特殊工程外,不允许各种形式的线下支付行为。
(三)建设单位因不及时拨付人工费用造成施工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垫资支付工人工资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周期人工费拨付时将施工单位垫资部分拨付给施工单位,并保证专用账户资金满足进账要求。
(四)对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动用专用账户资金解决拖欠的,需书面征得项目所在地市(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告知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和工人双方签字认可无争议的工资进行线上代发,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本项目建筑工人本人银行以外的账户,不得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三、严禁“未批先建”项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检查等环节加大对“未批先建”项目的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有资金来源但资金未到位急需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履行资金借垫程序,原则上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前,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到位的,以及没有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依法不予施工许可。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项目和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发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内容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我厅将定时或不定时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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