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市罚字〔2022〕04号
当事人:西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131198807081515
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雪域江南宏鑫建材市场1栋三楼
联系方式:15982197777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工程业绩“乃东区泽当镇泽当大道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开竣工时间不属实;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工程业绩“波密县倾多镇扎西村搬迁(市政)工程无标段项目”中标单位为泸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林芝市墨脱县德兴乡那尔东村及巴登则村扶持较少民族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不属实,“墨脱县人民西路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南伊沟桥梁新建3#桥、9#桥项目”不属实。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2﹞4号),同时进行了电话送达,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二、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将上述两项资质等级降为三级。
三、限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请携带本决定书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财务处办理非税收入缴款(0891-6812416),上缴国库后将银行缴纳凭证复印件送我厅。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同时,携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4007159)正本及副本前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携带本决定书前往林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中路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1日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