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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行为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7 10:35:39


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促进全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将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项目只能确定唯一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项目实施环境等条件,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施工措施等方因素后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如实反映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四、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第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加盖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详细计算书应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招标人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电子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上传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具有编制单位及人员签字、签章。

五、招投标活动中各参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如实反映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误差较大时,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校。

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