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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11:46:10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厅信访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对《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强化信访矛盾源头治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细则》《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要求,结合厅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于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信访工作机制

第六条坚持厅党组对厅系统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协调推动、各部门妥善解决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七条厅党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信访局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八条建立厅领导包案接访制度。住建领域重复访、进京访等重点信访事项由分管领导包案,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倒流追溯信访事项由主要领导包案。办公室建立领导包案工作台账,明确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领导接访日,制定领导接访计划并按照接访计划开展领导接访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是信访事项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受理、呈报、转送、交办、督办、建立台账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接访的事项按业务归口明确信访责任部门,信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访事项办理第一责任人。

三、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一条 “藏易访”平台转办信访事项、来信、网民留言等,办公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当日将信访事项接收单、信访事项登记表一同转信访责任部门负责人,由信访责任部门确认是否属我厅职责所属信访事项,并请示分管厅领导审签。非我厅职责所属信访事项,由信访责任部门提出退回依据、政策、理由,经厅办公室沟通请示区信访局同意后,48小时内通过“藏易访”平台退回。确属我厅职责所属信访事项,信访责任部门负责人在信访事项接收单签字确认,当日接收并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对来访到访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由厅办公室和信访责任部门一同接访,由信访责任部门确定是否接收受理。能够当场受理告知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当场书面告知,并在信访事项接收单签字确认;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确定是否接收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我厅职责所属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涉诉涉法事项应告知、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信访事项转交

第十四条 经信访责任部门确认接收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签订信访事项转办单,信访事项转办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厅办公室立即转信访责任部门签字确认办理,并建立信访事项办理登记台账,及时督办,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 涉及各地(市)、县(区)住建、城管部门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责任部门收到信访事项3日内转送各地(市)、县(区)住建、城管部门进行处理,督促各地(市)、县(区)住建、城管部门收到信访事项起4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

五、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责任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并形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送达回证、办结说明、佐证材料等一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提前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重复访、进京访、积案难案应严格按照“一事一包保”原则,建立领导包案台账及时报区信访局,并加强对重复信访人、进京访等重点人员心理安抚和行为管控,杜绝极端信访。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及时跟进督办涉及我厅信访事项(含本级办理和转送下级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信访部门反馈情况。

六、回访和引导评价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中和办结答复后,信访责任部门应主动进行至少2次沟通和回访,了解我厅答复和解决情况是否满足信访人诉求,是否满意。办结答复后3日内,信访责任部门要主动引导、协助信访人完成评价,务必每个事项均得到信访人的评价,提高我厅信访事项群众参评率和群众满意率。

七、信访事项的源头治理

第二十条 厅系统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对信访事项较集中的领域,如建筑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注册证书违规挂靠等,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政策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信访事项的发生。

八、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坚守岗位,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员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密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及信访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信访材料;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厅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

(二)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厅党组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纳入住建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部门和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

二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6月17日印发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住建领域重点信访事项责任清单

涉及信访事项

责任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房屋市政项目“双拖欠”信访事项

建筑市场监管处、厅各项目专班(指挥部)

商品房交易和物业服务领域信访事项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房屋市政项目质量安全、安全许可证信访事项

质量和安全管理处、区质监总站

执业资格证书挂靠信访事项

区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违规招标投标信访事项

区招标投标中心

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信访事项

住房保障和改革处

职业技能人员证书信访事项

区岗位培训中心

公积金业务及政策信访事项

规划财务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其他信访事项

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转责任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