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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5 17:27:04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九条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按照以下原则做好岗位开发”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建设工程企业积极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

删除第九条(一)(二)(三)(四)。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

四、第十三条(一)修改为“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租住房屋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二)修改为“到区外就业或者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培养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一次性路费补贴、一次性安家补贴及探亲路费补贴”。

(四)中“《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内容修改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8号)”。

五、第十四条中“优先使用修改为“鼓励使用”。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七、删除第十六条中“60周岁以下”内容。

八、删除第十七条。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投资、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积极吸纳有意愿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的农牧民数量和农牧民用工用岗开发的相关要求”,作为该条第一款。

增加鼓励区内外有技能等优质资源的人员以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加大与农牧民施工企业的联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工程承揽能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条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第二十三条中“90天”修改为“60天”

十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建设单位约定和当地就业政策提供相应岗位吸纳农牧民工,对提供就业服务弄虚作假的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

删除第二款。

十二、第三十五条中引导”修改为“引导取得”

十三、第三十六条中“对吸纳就业成效明显的建设工程企业”修改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删除“简化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的吸纳就业成效明显修改“本办法所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

删除(二)(三)。

(四)序号调整为(二),并将“优先推荐申报”修改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鼓励各行业部门推荐申报”。

十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施工企业,是指由农牧民承担法人代表,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并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就业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

十五、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六、“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修改为“西藏高校毕业生”。

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412

(此件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12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藏党发〔2019〕18号)等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是指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等建设工程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吸纳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就业促进工作,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就业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含铁路和能源)、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自然资源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促进本领域就业工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相关就业数据。

第四条  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就业促进工作,促进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就业工作。地(市)、县(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能源、经济信息、自然资源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能促进本辖区本领域的就业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相关就业数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发展和本地实际,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前期规划中提出促进就业计划,加大岗位开发,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同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双向自愿选择的权利。

第二章  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实行项目带动和正向激励政策。

第八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建设工程企业积极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九条  对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对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培养的,给予信用等级评定加分政策,施工企业每2人加1分、工程服务企业每1人加1分,在评标中企业信用分值占10%的权重。

第十条鼓励西藏高校毕业生以技术服务入股等方式加强与农牧民施工企业的合作,逐步优化农牧民施工企业人才结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

第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创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和公积金优惠政策:

(一)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租住房屋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二)到区外就业或者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培养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一次性路费补贴、一次性安家补贴及探亲路费补贴。

(三)对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并注册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10年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最高缴存基数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8号)、《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成效显著的单位,各地要在专业化托管运营中鼓励使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每聘用1名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1分;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每聘用1名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0.5分。可累计,不封顶。

第三章  农牧民转移就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转移就业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群众,利用农牧业富余时间或长期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投资、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积极吸纳有意愿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的农牧民和农牧民用工岗位开发的相关要求。                                          

鼓励区内外有技能等优质资源的人员以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加大与农牧民施工企业的联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工程承揽能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七条  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部分农牧民施工企业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发展,鼓励推行“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村居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农户劳动力”的经营模式,提高劳务输出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第十八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劳务输出的引导工作,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共享和协调对接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参建单位、劳动就业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在工程项目招标、开工前提前衔接,按订单式组织劳务输出,提高组织化程度,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稳定劳务输出。

第十九条  鼓励县乡政府统筹本辖区农牧民群众拥有工程机械设备,引导组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作公司,加大与施工企业的对接协调,建立合作关系,专业化运营,统一调价,规范市场。

第二十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统一市场、规范运行,不得阻碍和扰乱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的施工企业,给予信用等级评定加分政策,使用本地劳务工人且用工时间累计超过60天的每10人加1分,在评标中企业信用分值占10%的权重。

第四章就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领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采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的培训方式,主动送培训进学校,让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就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工程建设类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结合西藏实际教育水平,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允许免试取得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非工程建设类专业报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不限专业,每门课程考试分数线统一降低5分。

(三)对报考二级建造师的放宽报考条件,每门科目考试分数线统一降低5分。

第二十四条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的培训费补助,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每人次2000元/人次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层级相应专业的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见习期满考察合格即可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鼓励西藏高校毕业生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学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西藏实际,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培训,培训应当以实操为主,鼓励采用“实操基地培训”、“订单式培训”、“以工代训”“以岗代培”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对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农牧民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效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对培训合格的农牧民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人员及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薪酬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地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每年对就业情况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估。

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作。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工程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情况以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应当以签订企业正式用人合同为依据,不得以劳务合同代替。对稳定就业情况,各地政府和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通过企业工资发放银行明细和购买社保情况等数据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

第三十二条  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建设单位约定和当地就业政策提供相应岗位吸纳农牧民工,对提供就业服务弄虚作假的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引导取得农牧民施工队资质的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兼并等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发展,通过末位淘汰制等方式,淘汰无实际承担工程能力的农牧民施工队。

第三十四条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在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

(一)本办法所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是指施工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达到用工比例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程服务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1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

(二)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当地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设工程企业,鼓励各行业部门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国家部委、自治区、地(市)级的先进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地政府、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就业跟踪机制,细化各项任务清单,组织企业按季度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就业促进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自治区、地(市)、县区对工程建设领域就业有其它优惠政策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施工企业,是指由农牧民承担法人代表,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并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就业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