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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8 12:00:39



藏建城〔2022〕177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藏建城〔2019〕10号),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藏建城〔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清单

2.西藏自治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证照编号规则

4.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备案登记表

5.西藏自治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汇总备案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8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强化许可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监督检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布式供应(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

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发证部门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备案登记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城镇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含有残液组份的场站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报发证部门备案。

(四)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管道燃气需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证明。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管理制度等。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日供气能力10万m³以下的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3年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2.日供气能力10万m³至50万m³的应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3年3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日供气能力大于50万m³的应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3年不得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应具备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标准站、子站应具备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抄表员),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少于3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清单;

(二)《西藏自治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五)燃气场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合格意见书、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和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其他类别企业需提交生产区域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章程、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和设备名录和企业服务规范等;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及技术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考核合格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后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最多可延长1次。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地(市)发证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发证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换发新证。不予许可的,履行驳回程序。

第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每年5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检查考核(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设施安全生产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经整改达不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一)企业(个人)名称、工商登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和换气点的名称、数量变更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或换气点的。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或是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燃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燃气经营企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农牧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市)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藏建城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清单

1、

2、

3、

4、

5、

6、

7、

8、

9、

……

本企业郑重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名称,签章)

  月   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燃气企业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情况

本人        法定代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西藏自治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许可证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签名

                                                               

企业名称


企业主要股东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企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


职称


从业


企业经理


职称


从业


技术负责人


职称


从业


经营负责人


职称


从业


财务负责人


职称


从业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1.管道燃气

2.瓶装燃气3.汽车加气站

4.其它

所供燃气

种类


气源来源


企业性质


日平均供气量m3


管道燃气用户市场基本情况

高压管网KM)


中压管网KM)


低压管网KM)


居民用户


餐饮用户


工业用户


主要场站

设施布局

详细地址

概况经营规模



















  

总人数


燃气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

职称

何时毕业于何校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工种

等级

身份证号码

证书号码

备注



















































































































































































































四、企业经理简况



出生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企业管理资历

电话


手机


由何何月至何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章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况



出生




文化

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技术管理资历

电话


手机


由何何月至何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章                                                    

六、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出生





文化

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企业管理资历

电话


手机



由何何月至何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章                                               

七、抢修设备和作业人员名单


  

  

  

岗位证书编号















































抢修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八、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简况



出生




文化

程度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安全管理资历

电话


手机


由何何月至何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种任何职



   本人签章                                                    

九、审查审核意见

企业

申请

意见

     企业法定代人签字        盖章

                                 

现场

核查

意见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盖章

                                 

发证

机关

审批

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盖章

                                  

附件4:

报备序号:202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企业

名称


详细

地址


成立

时间


法人


经营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技术

负责人

职称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许可证

编号


发证

日期


经营

范围


企业性质


规模

立方米/年


用户数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经营范围

1





2





3





4





5





6





说明

1.“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其他类等类别规模栏中瓶装燃气企业汽车加气企业填写设计规模管道燃气企业填写供气规模和用户数

2.请各发证机关在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并将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备案

⒊报备序号按年份,以及该年度填报流水号(三位数)顺序编排。如2014001号。

附件5:

西藏自治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汇总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瓶装分销

站点名称

详细地址

设立企业

规模

M3/Y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设立企业”一栏填写设立该分销站点的燃气企业名称;

2.请各发证机关在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并将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