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法治建设>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18:47:11
                                         

藏建市罚告〔20233



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兴平市金城路一期市政综合工程”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兴平市店张街道污水处理厂工程”“西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咸兴大道XY-1标段市政综合工程”“马嵬办新庄村生活垃圾厂工程”“兴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永兴达花园三期5#工程”“普远热源厂集中供热四期厂房及配套工程九个房屋市政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使用上述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等规定对你公司拟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二、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23日     

  


  

联系人:达娃曲珍,联系电话:0891-6576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