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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2起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18:45:41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梳理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现对2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你们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拉萨市兴旺液化气充装站管理不规范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3710日,自治区住建厅和拉萨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兴旺液化气充装站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前期检查多次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的情况下,仍存在站内禁烟区留有烟头,工作人员擅自离岗、携带手机进入充装区等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

  

二、日喀则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375日,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外出执勤时发现驾驶运输液化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为藏Dxxxxx车辆驾驶人员格某未取得《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同年77日,执法人员在与某液化气站负责人及该车押运人员核实后发现,当事人格某系该液化气站装卸工人,因当天原驾驶人员家中有事请假,西藏安啸燃气管理有限公司临时安排格某上岗作业,属违章作业。由于执法人员发现及时并排除安全隐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西藏安啸燃气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310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