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原则,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含固定消纳场、临时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中转场站及收集点等,以下统称“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营、监管及退出全流程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与安全事故,提升处置效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目标,统筹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需求,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标准化管理体系,推动处置场所建设规范化、运营精细化、监管信息化、利用高效化,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管理有序、环保安全”的建筑垃圾处置新格局。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范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规划引领,科学布局。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半径、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处置场所选址范围,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实现供需平衡与生态安全相统一。
2. 安全为本,环保优先。将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贯穿处置场所全生命周期,落实防渗、防尘、防洪排水等安全环保设施,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和环境指标监测机制,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造成环境污染。
3. 分类施策,精准管控。根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类型(固定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等)、规模及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管理标准,明确建设要求、运营规范和监管重点,提升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资源循环,提质增效。鼓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与资源化利用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再生骨料、再生建材生产技术,拓宽资源化利用途径,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30年底,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范化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综合利用率达65%,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定位系统接入率达100%。
二、选址与建设规范
(一)选址要求
1. 选址条件。应避开居民密集区、交通要道及江河湖岸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地质断裂带、滑坡易发区、地下水位小于1米区域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范围内选址。选址应兼顾运输成本与环境影响,便于与城市道路、运输线路衔接的区域,具体详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 合规性要求。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确保选址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二)建设标准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等处置场所。
(三)建设程序
1. 项目审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项目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确保依法合规建设。
2.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施工,重点加强防渗系统、垃圾坝、排水系统等关键部位施工质量控制,建立施工台账,留存完整技术资料。
3.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邀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重点核查安全环保设施、主体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资料永久保存。
三、运营管理规范
(一)基础管理要求
1. 责任公示: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开放时间、消纳种类、收费标准、扬尘治理要求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人员配置: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继续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安全环保要求及应急处置流程。
3. 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方式、去向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 信息化接入:计量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需接入当地机关业务监管平台,实现运输车辆轨迹跟踪、处置量实时统计、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完整。
(二)分类处置要求
1. 分类接收:严格按照公示的消纳种类接收建筑垃圾,严禁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垃圾,对进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登记,确保分类处置。
2. 堆放管理:实行分区、分层堆放制度,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米,超过3米需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
3. 转运要求:中转场站和收集点的建筑垃圾需及时转运,不得堆积过高或外溢,转运频次根据产生量合理确定,确保场地整洁有序;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输至指定处置场所。
(三)资源化利用管理
1. 工艺要求:资源化利用场需制定标准化生产流程,对混凝土、砖瓦类、沥青类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再生处理,再生产品需达到相应标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 产品推广:鼓励资源化利用场与建设单位、建材企业建立合作机制,拓宽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等产品应用渠道,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建材,住建部门对辖区建筑垃圾再生建材销售制定扶持政策。
四、安全与污染防控
(一)安全生产管理
1. 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2. 设施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确保正常使用;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3. 应急处置:制定坍塌、火灾、暴雨洪涝、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做好与总体政策的衔接。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救援。
(二)污染防治管理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加强运行管理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污染控制,定期对处置场所及周边土壤、水体、大气等污染物监测。
(三)生态保护要求
1. 植被恢复:固定消纳场封场后1年内完成生态修复,植被覆盖率≥90%,优先选用本土植物;资源化利用场和中转场站需合理设置绿化防护带,提升场区生态环境质量。
2. 生态监测:定期对处置场所及周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排查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五、退出管理与存量治理
(一)处置场所退出管理
1. 封场条件:固定消纳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填埋容量已满时,应停止接收建筑垃圾,启动封场程序;封场前需完成存量垃圾稳定化处理,确保无安全环保隐患。
2. 封场技术: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封场,封场方案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3. 后续管理:封场后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期限;定期开展堆体稳定性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植被养护和病虫害防治,确保封场区域生态安全。
六、责任分工与监管措施
(一)责任分工
1. 政府部门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运营的行业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规范化创建和监督检查,推广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负责处置场所运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接收、乱堆乱倒、扬尘污染等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协调对接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处置场所建设、监督等工作。
2. 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处置场所建设质量负总责,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建设,配套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监理单位:对处置场所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监理,重点监督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运营单位:履行处置场所日常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运营规范和安全环保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环保隐患。
运输单位:严格遵守运输管理规定,使用合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送至指定处置场所,严禁沿途遗撒、乱倒乱卸。
(二)监管措施
1. 常态化监管:各地(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对处置场所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设施配备、台账管理、污染防治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踪问效。
2. 信息化监管:各地(市)、县(区)要推进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处置场所运营数据实时监控、异常情况自动预警,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鼓励运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
3. 社会监督:各地(市)、县(区)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公众、媒体对处置场所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七、保障措施
各地(市)、县(区)要将处置场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处置场所建设。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加强宣传建筑垃圾合法处置、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建筑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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