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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 联动巡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8 10:14:08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

联动巡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城乡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巡查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配合做好试行前期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87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

巡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提升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联动(以下简称“两场联动”)巡查效能,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减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促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联动巡查监管。

联动巡查监管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管工作人员,按照自治区智慧化工地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化工地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依法对工程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巡查,利用信息化手段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改、销号的闭环监管模式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两场联动巡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两场联动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两场联动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

第五条 两场联动巡查通过智慧化工地平台,按年度建立巡查项目库、监管人员信息库,实现巡查项目分配、跟踪任务执行、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复核确认、行政执法记录、通报巡查情况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

第六条 智慧化工地平台应与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及时更新信息数据,确保巡查的房屋市政工程和各责任主体基础信息、市场监管和施工现场动态信息数据共享、安全可靠

  

第二章 联动巡查规定

  

第七条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自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巡查次数一般不少于两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的日常业务监督不纳入巡查次数。

第八条 两场联动巡查实行差异化监管,巡查项目库按以下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B级企业承揽的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考核达标无信用扣分的,一般不列为巡查项目;出现实名制管理不达标、行政处罚、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系统自动列为巡查项目;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企业承揽的建设项目,系统列为一般巡查项目;

(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资质动态核查异常、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系统自动列为重点巡查项目

  

第九条 巡查任务由智慧化工地平台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随机分配,实行精准化、点对点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项目联动巡查;分管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每年应至少开展2次项目联动巡查;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每年应至少开展2联动巡查;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开展4次项目联动巡查;

(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每半年应至少开展1联动巡查;分管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联动巡查;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至少开展2联动巡查;

(三)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联动巡查;分管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每月应至少开展1联动巡查;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至少开展2联动巡查。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智慧化工地平台监管人员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在岗情况准确记录,巡查任务分配及时调整。

已分配、正在开展或现场巡查完成后续事项未闭环,监管人员离岗、离职的,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任务调整执行人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尚未完成巡查任务岗位变动的,任务调整给对应交接人员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收到智慧化工地平台分配的任务后,应持行政执法证件赴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得少于2人。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人员执业行为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三)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文明施工督查

)依法依规应当实施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两场联动巡查程序一般按下列规定执行。

  

      巡查人员登录智慧化工地平台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的“行政检查”,在项目现场开始执行巡查任务,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行为等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同步录入“首筑行政”,查出的问题生成整改通知单,通过系统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整改

      巡查人员完成项目施工现场巡查任务后,在智慧化工地平台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中操作离场

      巡查人员根据智慧化工地平台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整改进度提示,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建筑市场违规行为处罚进行跟踪,经复核确认后,将复核结果上传至“首筑行政”实现巡查工作闭环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由智慧化工地平台分类、汇总后推送至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依规作出处罚。两场联动巡查情况和处罚结果由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项目履约评价的组成部分,纳入工程建设档案,应用于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巡查中发现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应推送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智慧化工地平台应按下列规定,对巡查人员进行信息提示。

(一)巡查任务开始与离场时间异常的巡查任务、整改复核未按要求完成的,向当次巡查任务执行人员进行信息提示

(二)巡查任务、整改复核长期未执行的,向本级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

(三)巡查人员填写巡查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提交空白表单的,重新巡查启动任务

第十六条 两场联动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故意包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责任的

(二)放松关键工序、重要节点质量安全监管的

(三)协助隐瞒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巡查工作流于形式的

(五)无故拖延、不落实巡查任务的;

)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智慧化工地平台应按月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统计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两场联动巡查工作通报模板进行通报。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915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