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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5 16:47:18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自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市)、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力。现对2024年第一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你们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市)、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西藏鹏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经营燃气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15日,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羊达街道通嘎社区西藏鹏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液化气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仓库私自存放50公斤液化气瓶21个(其中满罐19个、空罐2个)、15公斤液化气瓶14个(其中满罐1个、空罐13个),共储存液化气965公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将违规存储液化气瓶交由西藏保城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销毁,同时对该公司违法经营液化气行为进行了核查,发现其违法获利6000元。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该公司处以罚款95000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两项共计101000

  

二、违规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222日,堆龙德庆区东嘎小区住户某以家中自来水管道被冻为由,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挖掘,导致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造成安全隐患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四十九条规定,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委托管道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当事人作出顶格20000行政处罚

  

三、对瓶装液化气使用者安全教育不到位案例

  

        (一)基本情况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1.13江苏路绕赛社区旺堆藏餐馆液化气泄漏燃爆事件”进行调查时发现,拉萨市协合液化气站未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第一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则:......”

  

(三)处理结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拉萨市协合液化气站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四、噶尔县万丰液化气站巡查台账与实际情况不符案例

  

(一)基本情况

  

38日阿里地区住建局检查万丰液化气站时,发现其巡查台账时间记录与实际巡查时间不符,台账记录与实际巡查造假。

  

(二)行政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阿里地区万丰液化气站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阿里地区住建局对万丰液化气站作出10500元行政处罚。

  

五、西藏日喀则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一)基本情况

  

202431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时,发现西藏日喀则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气瓶充装环节存在1、该公司在气瓶充装前未严格执行“一瓶一码”制度,存在一码多用的现象;2、现场充装人员有陈某、龙某、尼某三人无充装证;3、现场发现对超期未检验气瓶进行充装。该企业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35日依法予以立案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该企业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二)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基于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西藏日喀则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