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企业向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建筑业发展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向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15日前书面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电子邮箱:2166596076@qq.com;邮寄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1号(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
附件: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向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转型发
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联系电话:0891-6819039;传真:0891-6822557。
附件:
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
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以下简称投建营一体化)转型发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把转型升级作为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建筑企业运营模式,拉长建筑产业链条,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促进建筑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发展,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推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项目可盈利、群众可受益、企业可参与的原则,让建筑企业选择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完成投资开发、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
——项目带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经济政策,通过政府引领、行业推动、部门协作、社会提供,征集一批具有投资回报利润的项目,引导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我区工程项目建设。
——信贷支持。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企业投建营一体化发展的信贷支持,提供优惠性专项信贷或通过信贷担保、保险等方式,解决建筑企业发展资金困难。
——促进转型。通过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建设,引导建筑企业组建投建营一体化发展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育相应专业人才队伍,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实施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发展,构建工程承包模式向投建营一体化模式转变的新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2023年,全区征集20个以上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各地市结合自身实际,阿里地区至少发展1个以上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其它地市发展2个以上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后期全区每年落地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1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征集投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发改、招商、交通、水利、商务、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征集投建营项目。项目征集中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从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经营性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中,选定投建营项目,明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周期、运营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功能、经济社会效益、投资回报(利润)等项目信息,建立项目库,分级汇总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住建厅根据项目征集情况,分批次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基本信息。
(二)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实施前,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认识项目是点、产业是线、经济是面,坚持点、线、面协同发力,科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符合性、投资汇报等,做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承诺协助办理事项。项目报批或报备中,积极协助投建营一体化企业完成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确保项目一经招标或招商即可落地推进。前置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展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建设,严防烂尾工程。
(三)提升工作服务能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按照公开的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做好与项目单位的联系沟通,主动为投建营一体化建筑企业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对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主动协商相关银行,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建筑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发展,但不具体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企业要科学研判市场前景,按照市场原则选择投建营一体化项目,投资运营自负盈亏。
(四)规范项目招标管理。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应由企业筹集所需建设资金,自有资金不足需要通过信贷筹集资金的,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项目投资概算总额的30%,在工程建设阶段,信贷机构应按照施工进度支付信贷建设资金,并将工程施工总包合同20%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工资专户。同时,约定贷款偿还方式或待项目运营阶段按预期项目回报比例偿还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应当建立双向担保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引导支持有实力的建筑企业,树立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转变的“经营建筑”理念,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调整经营结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建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积极参与城镇基础设施、清洁能源、环卫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城市更新、边境地区等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推进企业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鼓励企业产业链条向房地产、交通、水利、能源、绿色建材、智能建造等行业延伸,提升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结合项目投建营一体化、建管用相结合的特点,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水平。支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设计与施工、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方向转变,拓展经营范围,促进施工承包商向投资建设运营商转型,工程承包模式向投建营一体化模式转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建筑企业投建营一体化发展工作,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和点对点服务指导机制,及时解决建筑企业在投建营一体化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积极做好市场服务,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投建营一体化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选择和发布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时,要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确保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政策稳定性、持续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给予投建营一体化企业充分的政策保障。已经确定实施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在相应时期和一定区域内不再安排功能相同或相近的由其它企业投资建设的投建营一体化建设项目,确保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潜在的收益性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优化监管方式。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加强对投建营一体化项目的监管,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减少市场检查的频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建设运营当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投建营一体化项目的社会经济目标。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投建营一体化政策宣传引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多渠道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让更多的企业关注投建营一体化发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为推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服务。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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