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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4 15:26:02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新冠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一是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是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实事求是合理分担协商解决。三是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程序进行核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因疫情防控原因,在项目决算时产生的超概算投资,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建质安〔2021〕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工地围合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应急准备、防疫消杀等防控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面屏、手套、测温枪、红外测温仪、消毒喷壶、消毒剂、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垃圾桶、防疫标语、宣传牌、施工现场增加的专职卫生员工资,以及因疫情防控在工地内增加设置的应急处置用房、临时隔离棚和对建筑工人实施“两点一线”闭环管理而增加的通勤费等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计入工程造价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1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2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基本生活费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3、承包人应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通知》(藏政发2022〕18号)第2条规定,按程序核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4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的特殊性鼓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友好协商调整

   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八尚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明确疫情防控费用,按照不低于建安费用0.5%包干计取,结算时不再因疫调整工程造价。

    九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各市可根据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