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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8:20


 

西藏有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和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缴款(区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891-6284715),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抄送我厅,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个月内,持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将依法直接注销。

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藏建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藏建处罚〔2019〕1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