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藏双随机联办〔2020〕3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八)《关于我区建筑业企业部分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2019年10月);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三)《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16〕278号);
(十四)《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17〕142号);
(十五)《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藏建市管〔2020〕32号)。
二、核查对象
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我厅负责审批的二级专业资质(
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受央企落地政策的企业、各地(市)核发的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及纳入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企业为此次资质核查的重点对象。
三、核查方式
我厅及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抽样核查,此次抽查比例不少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总数的10%。此次资质动态核查实行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实地核查。
四、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1、2019年5月1日我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以来核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2016年以来享受央企落地政策的建筑业企业;2019年10月以来按建筑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2019年11月以来我区实施资质网上申报审批以来核发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企业;
3、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
4、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
5、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企业;
6、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投诉的建筑业企业;
7、未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现场实名制考核、工资分账制管理的建筑业企业。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不规范从业等行为:
1、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技术负责人;
4、注册执业人员;
5、职称人员;
6、技术工人;
7、企业主要人员社保;
8、现任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9、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10、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按照“全面排查、分步实施、重点整治”的原则,具体划分为发布方案安排部署、企业自查自纠、核查汇总、分析总结四个阶段实施。
(一)发布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1、我厅向各地(市)住建局发布西藏自治区202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2、领导小组根据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和梳理重点动态监管核查对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被核查的建设工程企业名单,并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http://218.206.180.134:8012/)和西藏住建厅官网(http://zjt.xizang.gov.cn/xxgk/zjtwj/)发布。
3、电话通知被抽检到的企业,告知抽检相关事宜,确认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填报的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1、各建设工程企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等文件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或承诺事项是否兑现,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2、被检查建筑业企业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至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16年以来享受央企落地政策的建筑业企业仅填报《享受央企落地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3)。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类企业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与抽取的核查对象将同步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http://218.206.180.134:8012/)和西藏住建厅官网(http://zjt.xizang.gov.cn/xxgk/zjtwj/)发布。
(三)核查汇总阶段(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根据信息系统(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必要时分批次对核查范围内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标准进行现场核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不符合”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按照边核查边整改的原则,各建设工程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时整改。
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在开展核查前致电被核查企业。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或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全区通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本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并向社会通报。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2、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谁核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同时,通过国家企业社会信用公示系统(西藏)—协调监管平台进行公示,确保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率实现100%。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工程质量治理成果、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建设工程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加强监管,处罚有力。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所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责任。对于不配合核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工程企业,一经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动态核查,长效监管。对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全面日常化,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自2020年10月起,我厅将每月抽查10家已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整改。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也要同步建立相应的资质动态核查长效机制,并将每月核查处理结果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
1、《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企业自查材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企业自查材料);
3、《享受央企落地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企业自查材料);
4、《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2日
联系电话:0891-6822557;邮 箱:4718964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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