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市罚字〔2016〕7号
当事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义祥
身份证号码:4324*****21037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中路55号
电话:15*****1118
我厅在2015年9月13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由当事人承建的山南地区人民医院儿科病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全部施工内容分包给曾超;曾超分包后又将所有分包施工内容转包给郑兴洪。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四款和第九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当事人承揽此项目的行为被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我厅于201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处字〔2016〕6号),当事人在2016年4月18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施工合同金额0.8%的罚款计 11.98万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原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抄送我厅。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4日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