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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作者:建筑市场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6-04-06 23:03:18
藏建市罚字〔2016〕3号



 

当事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四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24******08140013
地址:井冈山市茨坪319附线公路段宿舍
电话:139****4839
我厅在2015年9月12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由当事人承建的山南地区2014年地直公租房(藏医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当事人在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承揽此项目的行为被认定为转包。
我厅于2016年3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处罚字〔2016〕3号),经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冯迎春于当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表示对处罚金额无异议。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施工合同金额0.8%的罚款计7.91万元(大写:柒万玖仟壹佰元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当事人携带原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抄送我厅。逾期未交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