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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藏泰豪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作者:建筑市场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6-03-11 15:03:28

 

藏建市管函〔2016〕80号
 
当事人:西藏泰豪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
身份证号码:519003197308015612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七二五油库生产基地
电话:13638998678
经查实,你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资质于2011年12月30日已过期,在未依法申请延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2014年9月承揽了2014年察隅县各乡镇公租房(124套)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察隅县古玉乡十六镇2014年周转房(310套)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米林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楼岩土工程勘察等4项工程。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资质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我厅于2015年8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字〔2015〕5号), 2015年12月21日又通过西藏建设网上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期间,你公司一直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承揽上述4项工程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原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抄送我厅。逾期未交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