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建市罚字〔2016〕1号
当事人:日喀则市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湛文海
身份证号码:62302719631103057X
地址:日喀则市珠峰路市法院旧址
电话:18184920111
我厅在2015年8月28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由你单位开发的日喀则“玉海家园”商住楼建设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执行,对此,我厅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日喀则“玉海家园”商住楼建设项目于2015年4月8日在日喀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943.389752万元,并于2015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07-0201),合同价为3943.389752万元。但你单位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07-0201)执行,而是私下与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日喀则“玉海家园”商住楼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厅于2015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字〔2015〕5号),你公司在2016年1月8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要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考虑到你公司在此案调查中配合比较主动、认错态度好的实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中标金额5‰的罚款计19.72万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原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抄送我厅。逾期未交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