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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1 21:47:51

 

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厅就你公司在参与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及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体系综合服务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涉嫌提供虚假骗取中标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四川大禹林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法定日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在参加在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及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体系综合服务工程施工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投标材料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藏建【2009】5号)之规定,决定:你公司中标无效,并处罚款人民币92916.8元(大写玖万贰仟玖佰壹陆元捌角),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两年。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请你公司携该罚款决定书将罚款缴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财政国库。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