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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6:09

拉萨市通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区信访局《关于转办匿名在西藏政府网主席信箱信访事项的函》(信网转办字[2014]163号),经查实你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承揽阜康医院十字路口10千伏线路搬迁工程(火粮148线路17号杆至20号杆搬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合同金额为2.03万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你单位承揽的上述工程的设计费用2.03万元予以没收,并处以4.06万元的罚款。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要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厅。若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此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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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1日

地  址:拉萨市当热路1号。

联系人:张臻,联系电话:681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