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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    规范农牧民住房建设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2 17:15:12
                

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

  

规范农牧民住房建设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牧民住房建设活动,建立管长远、管根本的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近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出台《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从规划选址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实施要求。即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安全宜居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要求,满足农牧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农牧民在申请建房选址上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科学选址,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及禁止占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等要求。审批上由相关部门对农牧民建房区域的地质条件作出必要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办法》明确了农牧民住房建设设计和施工有关要求,建设两层及以上住房的,可选择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要求。建设农村住房应当根据施工技术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乡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支持农村住房建设推广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农牧民作为房屋使用人负有主要责任,应加强房屋定期检查和日常维修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牧民住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

  

《办法》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西藏自治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立法的空白,标志着这项工作开展已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