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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机构设置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0 18:50:00


                                            

厅办公室“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三定规定的职能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委厅〔201922号)规定,厅办公室职责为: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3.起草综合性文稿。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同时,办公下设机要秘书科、文档科、信访科。

  

二、细化的职能职责

  

1.统筹协调推进厅机关日常运转,做好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工作。

  

2.承担党组、行政印章和厅党组、行政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我厅收文、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及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印信管理)。

  

3.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住建部等上级部门,国家部委、区(中)直单位、各地市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企业)发来公文的收文、拟办、呈请领导签批、转办。负责做好党政网和政府无纸化公文传输系统收发文管理和机要文电的取送。

  

4.负责做好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5.负责党组会、厅务会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呈批,以及厅领导交办的专题会的筹备(专项专题会按会议制度原则上由业务主办处室牵头筹备,厅办公室等协助并规范)。

  

6.负责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保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推动厅机关落实保密纪律和各项规定要求、强化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承担厅密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密码设备管理。

  

7.承担厅维稳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综治维稳工作,推进厅系统平安单位建设。承担厅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

  

8.负责统筹做好厅系统应急管理、反恐怖工作,牵头会同各处室指导各地市住建部门做好反恐工作。

  

9.承担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各处室各单位开展信访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负责做好来信来访接待、转办、跟踪督办和信访事项落实。

  

10.负责重大事项专项跟踪督办、一般性事务催办督办。

  

1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宣传、信息、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区党委、政府信息考核工作要求。

  

12.承担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厅中心机房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的管理工作。

  

13.承担落实党组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日常工作,做好涉及我区住建领域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调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规范网络行为。

  

14.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和住建部工作安排,指导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15.负责统筹推进厅系统基本建设工作。

  

16.负责厅系统以党组或行政名义对外发文的印制工作,做好对厅机关文件资料复印、印制等的服务保障工作。

  

17.做好厅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文化广电艺术中心建设项目法人组织机构综合组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目标部署等)和其他事项。

  

三、科室职能划分

  

(一)机要秘书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基础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议会务保障、工作督办催办、国家安全、保密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做好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2.负责党组会、厅务会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呈批,以及厅领导交办的专题会的筹备(专项专题会按会议制度原则上由业务主办处室牵头筹备)。

  

3.承担综合协调联络具体工作,负责重大事项专项跟踪督办、一般性事务催办督办。

  

4.负责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保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推动厅机关落实保密纪律和各项规定要求、强化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指导厅属单位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5.承担厅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

  

6.负责做好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总结计划部署汇总和印发工作。

  

7.管理打字室,负责厅系统以党组或行政名义对外发文的印制工作,做好对厅机关文件资料复印、印制等的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做好厅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文档科。承担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承担厅密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密码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做好党政网和政府无纸化公文传输系统收发文管理和机要文电的取送。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住建部等上级部门,国家部委、区(中)直单位、各地市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企业)发来公文的收文、拟办、呈请领导签批、转办。

  

2.负责我厅收文、厅发文及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的档案管理。

  

3.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宣传工作。

  

4.负责做好全区住建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全面落实区党委、政府信息考核工作要求。

  

5.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厅系统政务公开的统筹指导,重点做好厅机关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

  

6.承担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厅系统网络安全并管理厅中心机房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7.指导做好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8.做好城乡建设史志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以及年度大事记工作。

  

9.负责做好厅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访科。承担安全、信访、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健全完善应急服务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防控日常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推进维稳、反恐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筹做好平安单位建设。具体职责如下:

  

1.承担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信访日常值班和管理信访系统,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转办、跟踪督办和信访事项落实,组织开展信访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

  

2.承担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综治维稳,推进平安单位建设。

  

3.负责统筹做好厅系统应急管理、反恐怖工作,牵头会同各处室指导各地市住建部门做好反恐工作。

  

4.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维稳风险评估日常管理,负责重大风险防控日常监测分析工作。

  

5.承担落实党组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日常工作,做好涉及我区住建领域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调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规范网络行为。

  

6.负责做好厅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于协调服务、文稿审核、印信管理、基本建设等未尽的其他重要职责,按照主任副主任既是指挥员,更是战斗员、工作落实员的要求,将职责相对科学分工,交由主任副主任牵头落实。

  


  


  

政策法规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紧紧围绕住建事业工作大局和发展实际,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统筹安排厅系统立法计划,科学立法,加强与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立法项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厅财务做好立法经费申报,配合区人大、司法厅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体公开立法草案,扩大公众参度,推动建立和完善全区住建领域法规规章体系。

  

(二)承担行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改革和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住建领域改革的系列重要文件和指示要求,研究提出行业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切实担负起我厅系统改革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职责。主动对接相关处室,切实突出重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业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深入学习习近平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新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努力提升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居民小区、施工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建设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用工人员、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全面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探索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四)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认真分析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复议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好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对行业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不断加以规范。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五)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认真落实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建立厅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程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政策法规处与厅机关各处室在厅系统内部的工作分工为:

  

1.在改革工作层面:政策法规处承担厅系统深化改革的统筹、组织和协调职责,提出年度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自治区改革方案涉及我厅改革任务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改革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等部门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各行业管理的归口业务处室是改革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改革事项的组织实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2.在行政执法工作层面:政策法规处承担行业普法、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业务处室为具体行业普法责任单位和执法单位,政策法规处为监督单位。

  

  

  

  

规划财务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三定规定”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1.统筹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

  

2.督促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归口负责原则做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工作。

  

4.组织各处室各单位开展本年度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和规划执行评估。

  

5.组织开展规划执行中期评估。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重大投资计划,负责行业重大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发展规划,每年组织各处室各单位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及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2.负责行业重大项目资金监管,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

  

3.负责行业领域经济运行调度工作;

  

4.统筹做好投融资保障和政府债务、隐性政府债务治理工作。

  

(三)监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1.牵头组建行政经费结算中心,开展厅系统财务统一管理“大财务”改革试点,在行政经费结算中心成立前代管厅机关财务和监督做好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2.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固定资产日常监管,按照厅党组部署做好厅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

  

(四)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住房和城乡财税价格政策,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负责做好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厅系统收费项目管理工作。

  

(五)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1.制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年度统计工作。

  

2.牵头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住建系统行业日常统计工作。

  

(六)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1.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

  

3.负责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4.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

  

(七)负责区域交流合作

  

1.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的沟通联系,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对西藏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支援;

  

2.加强与兄弟省区住建部门的交流,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交流合作。

  

(八)做好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

  

1.承担厅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运行调度、统筹向外报送相关材料。

  

2.承担广电文化艺术中心财务组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以及款项拨付工作。

  

根据以上细化职责,牵头做好关于规划和重大项目计划、投资计划、经济运行方面与发改委的牵头沟通联系,在财务资金保障方面与财政厅的沟通对接,在统计方面与自治区统计局的沟通对接,在审计监督方面与审计厅的沟通对接,在减税减费方面与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在就业创业方面与就业创业办的沟通对接。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一)在干部职工劳资福利、各项补助补贴等方面,政工处负责干部职工劳资福利(含社保缴费基数)、年终奖、评优评先奖等的确定,规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标准做好社保缴费扣缴、申报和相关劳资福利、各项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二)在机关工会经费管理方面,机关工会负责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工会提供的票据等进行账务记账管理。

  

(三)在经济运行调度方面,规划财务处负责牵头和统筹协调推进,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处室(单位)和本行业行业管理和经济运行工作。

  

(四)在统计工作方面,规划财务处负责牵头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住建系统行业统计工作,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处室(单位)和本行业统计工作。

  

(五)在规划编制和年度执行计划制订方面,规划财务处牵头归口负责全区住建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督促各处室各单位加快专项规划制订;在专项规划基础上,规划财务处编制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在各处室各单位编制规划年度执行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我厅规划年度执行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进化。

  

(六)在就业创业工作方面,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运行调度、统筹向外报送相关材料,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及时向规划财务处报送有关信息、简报和数据。

  

  

  

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城市设计与消防设计审查方面

  

1.负责全区城市设计监督管理,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

  

拟草《关于全面推行城市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城市设计编制规定、监督考核制度等。探索将城市设计相关指标纳入规划条件的机制,建立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城市设计内容联席会议或专家审查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城市设计重点城市(镇)清单。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程序、做法以及“定性”和“定量”等方面研究,组织制定《西藏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深度规定》《西藏自治区城市设计技术指引》《西藏自治区城市设计评估标准》,逐步实现城市设计规范化管理和评估。

  

2.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雕塑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勘测技术规定有关工作。

  

3.负责建筑设计及风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

  

研究将建筑风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以及防雷设计的年度专项审查培训制度、审查质量抽查制度、资料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推动消防、人防、防雷专项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

  

(二)科技与节能

  

1.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依托区外科研技术力量,组建西藏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专家库,以城市建设管理热点、技术难题为突破口,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出台相关管理规章,稳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

  

2.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

  

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逐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形成集成开发应用模式。探索建立“互联网+”环境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工作流程、协同工作机制和标准体系。

  

3.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建立健全建筑科技成果推广立项评审、公报和奖励制度及区域性的技术交流、研讨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BIM技术应用标准,逐步建立满足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标准体系。推行绿色施工技术和住宅全装修。推广应用防火隔热性能良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体系、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高强度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4.拟定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城市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源采集,推动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设。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综合技术,加强冬季清洁取暖关键技术研究,加快高性能节能门窗和新型保温产品应用。探索建立将绿色发展相关指标纳入规划条件的机制。逐步推广二星、三星绿色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发展考核机制,强化绿色建筑评估结果运用。建立西藏两个地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监督考核机制,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推动全区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绿色照明。

  

(三)标准与定额

  

1.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地方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工作

  

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规定》,规范标准编制深度、技术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优化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标准宣贯培训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将标准宣贯培训纳入专业技术干部、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组织编制《西藏自治区建筑石材应用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

  

2.研究拟定全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的实施

  

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定额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流程。指导组建我区定额编制专家库,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加强地方定额实施宣贯,定期收集、研判、分析地方定额实施中存在问题。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负责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标准定额编制计划并负责报批。各处室负责业务范围内课题研究、技术论证、标准制定以及项目示范推广等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和改革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责职能细化

  

(一)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一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参考内地省市做法,加强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二是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周转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三是完善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严格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四是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入住、腾退等程序,精简证明材料和审核流程,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确保精准保障,提高房屋入住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一是指导各市(地)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二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指导全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鼓励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建设、收购商品房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四是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配售,完善住房租购并举制度。五是积极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做好房改后续工作。

  

(三)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一是编制《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专项规划》,科学拟订“十三五”期间的年度建设任务并监督实施。二是根据“十三五”规划完成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做好我区“十四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周转房建设等专项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市(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逐步推广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三是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通过收购商品、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公租房有效供给。四是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人口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镇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有住房问题。五是加大周转房调查研究力度,积极呼吁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争取财政投入,持续推进周转房建设,缓解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问题。六是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改造老城区和脏乱差的棚户区,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七是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分配入住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时发挥效益。八是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公共服务行业职工,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提升保障精准度。九是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建行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五)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一是指导各市(地)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企业组建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公司融资建设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等多种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多主体供给,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二是指导各市(地)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用好用足棚改专项债券,严防和杜绝政府新增债务和隐形债务,协助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工作。三是指导各市(地)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财税、信贷等支持政策,降低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积极研究探索周转房租售并举制度,指导各市(地)盘活存量周转房,缓解周转房需求,减轻财政压力。

  

(六)提出进城定居农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议。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进城定居农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议,加大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促进农牧民人口向城镇转移,确保进城定居农牧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由住房保障和改革处负责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区公有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全区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自治区落实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综合人口增长、城市优化、经济发展、市场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协调,围绕自治区房地产业的发展、政策导向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二是坚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落实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四是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引导公共服务合理布局、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疏解。五是加强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细化成规章制度。

  

二、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和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并制定政策进行监管。一是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力度。五是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六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七是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

  

三、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监管。推进全区房地产开发、预售、买卖、抵押、租赁系统建设使用升级发展。促进房产交易等环节的信息有机整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个人住房信息、住房保障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等全方位的监管信息系统,从而打造多层次、科学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中介、物业服务等市场行为

  

1.就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从开发行为情况、预售现售、竣工验收、是否存在投诉及对投诉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2.对房地产销售从加强预售许可监管,防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加强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加强预售款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加强网签监管,防止一房多卖等方面进行监管,促使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更加规范。3.对房地产租赁市场行为,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商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区商品住房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办事创业。4.针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从健全房地产中介相关规定、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房地产中介市场透明度、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5.对于房地产物业服务市场行为从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等方面

  

五、负责房地产业从业企业准入、清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严把房地产业市场准入清出关,从市场的源头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整个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相关工作。

  

六、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建设处“三定规定”职能职责

  

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拟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拟定全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1.按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建立规划实施监测、检查机制,建立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跟踪评价制度,压实各市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责任,确保规划提出目标的实现。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相关行业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培训。

  

(三)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的安全运营管理和城市防洪工作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围绕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日常监管,指导各地(市)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排查,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应急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应急机制,督促各地(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运行演练,切实保障市政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研究部署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各地(市)开展排水防涝易发点排查,及时排除隐患。加大汛期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全区城市排水防涝情况,建立重特大事故的及时上报机制,指导各地妥善安全处置。

  

(四)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1.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拟定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积极争取相关资金,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履行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年度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化运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区通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督促整改。加大市政基础设施运维人员培养,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3.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艺适用性研究。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艺研究,加大对采用工艺在高高原适用性的论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规范稳定运行。依托国内专业机构编制《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计标准》《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计标准》《西藏自治区城镇供暖设计标准》,加大全国首个民用标准《西藏自治区城镇供氧设计标准》的成果应运力度。

  

4.负责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地(市)加大城市绿地建设,逐步增加城市绿地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公园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市)不断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将城市公园逐步建设成为群众休息娱乐的场所。加大城市公园安全维护和管理,切实保证公园娱乐设施安全运行。

  

5.指导各地(市)积极申报自治区或国家园林城市。指导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积极申报自治区或国家园林城市。

  

(五)参与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1.尽快理顺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成立市政工程专家委员会,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协调落实专项资金。

  

2.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指导地(市)住建局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发挥行业职能,确保达到自治区政府“建一个、成一个”的要求。

  

(六)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挖掘历史文化城(镇、村)现有资源。建立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机制,引导各地挖掘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征和传统文化的城镇、村资源,积极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进一步加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同时,积极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2.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指导督促各地对全区现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发掘与继承城市(镇、村)文化内涵,科学推进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与利用。

  

3.加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利用。立足当前我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发展与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资源,挖掘其经济价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历史建筑实物利用、旅游等,促进城市、镇、村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七)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相关数据统计

  

1.指导各地(市)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方面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审核各地(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相关统计数据。完成每年的“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2.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月报制度,按照厅规划财务处的要求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统计。

  

3.指导各地(市)做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供水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管理信息系统”等行业系统填报工作。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一)城乡建设与村镇处职能职责交叉问题。经与村镇处沟通达成一致分工意见。县城及以上城镇的建设、管理由我处负责,县城以下镇、(乡)、(村)的建设、管理由村镇处负责。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市政基础建设管理相关数据统计职能职责与规财处交叉问题。经与规财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我处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城建领域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向规财处报送进展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数据由我处进行统计审核后,报规财处汇总。

  

  

  

  

村镇建设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研究制定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

  

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分类指导,推进乡村发展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拟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政策规章等。

  

进一步增强乡村建设规范化管理,推动村镇建设地方立法进程。

  

(二)指导村庄规划管理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乡村振兴战略,农牧区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等的决策部署,督促各地(市)、县(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布局、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等,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规划,落实建设项目,指导村庄建设。

  

督促指导各地(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有条件的村庄因地制宜编制或修编村庄建设规划,做到应编尽编。

  

(三)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结合我区农牧区村庄和居住分散、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的实际,统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以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主要措施,扩大对周边村庄服务的范围,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后的处理问题,做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谋、共建、共享。

  

指导各地(市)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处理模式,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乡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试点工作,提供就近就地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问题技术方案。

  

从健全制度和机制着手,提高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监督管理能力。督促各地(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和村规民约等,加强农牧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确保村庄干净整洁。

  

(四)农牧区住房建设管理

  

会同财政、扶贫部门,督促各地(市)加大农牧区危房排查力度和监督建立危房改造户“一户一档”统计工作,并落实危房改造任务。

  

加强农房设计工作,指导地(市)细化和完善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房设计图集,进一步落实农房抗震加固措施,提高抵御灾害能力,同时积极推动在农牧区住房建设中装配式建筑应用。

  

督促地(市)、县住建部门加大对本辖区内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质量巡查工作,确保住房安全保障。

  

协同相关处室(部门),指导各地(市)农村工匠的培训、鉴定的指导工作,提高建筑技能,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和增收。

  

(五)指导重点镇建设

  

配合做好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摸清全区重点镇市政基础设施现状,按照补齐城镇建设短板的原则,加强与相关处室衔接和沟通协调,统筹安排重点镇基础设施、住房建设等,发挥重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传统村落发展与保护

  

结合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各地(市)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关系,会同自治区文化、文物、财政等部门,重点加强传统村落申报、审核以及管理工作。

  

指导各地(市)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机制。

  

(七)数据统计工作

  

指导督促各地(市)按照年度报送数据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区乡(镇)建设数据统计工作和上报相关处室汇总工作,为统筹全区乡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1.建设管理方面。城市建设处负责县城及以上城镇的建设、管理工作;村镇建设处指导各地(市)对县城以下乡(镇)、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村镇建设处指导各地(市)开展农牧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房抗震设计规范,报相关处室审查。会同相关处室(部门),加强对各地(市)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3.乡镇建设数据统计、建设计划方面。村镇建设处拟定全区乡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和完善乡镇建设统计数据工作(主要数据为生活垃圾处理率、农牧区公共厕所普及率),并上报规划财务处汇总。

  


  

  

建筑市场监管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会同自治区招投标中心积极完善我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方面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监理方式。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强化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现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政府投资工程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开展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以开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为契机,全面放开我区建筑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和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各是(地)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置审批、备案事项,推进进藏企业信息报送制度,推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从中央数据库下载和电脑智能核实机制,对企业法人授权书、主要从业人员等信息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在企业承揽业务时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信息后,不再要求重复报送信息或备案,不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加强对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按照《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我区房建市政项目保证保险工作。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释放企业活力,要求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等理由规避招投标,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积极健全完善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新办资质行业初审环节,公开审批信息,共享审批结果。利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建设类企业动态核查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三、负责建设类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加大诚信管理力度,完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诚信信息功能模块,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的互联互通。对原有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订出台《西藏自治区建设类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推动实施“请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思想,依托环喜马拉雅经济带的优势,组织协调区内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区市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能力,拓展市场空间。

  

五、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

  

(二)营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环境。依托资质管理推动结构调整,在资质管理中贯彻“扶强、扶专、扶新”思路,创新和完善企业准入制度,支持市场需求较大、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专业化企业加快升级发展速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规范涉及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推进行业产业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二是支持企业提高竞争力,加强分类指导,整合各种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在企业资质晋级、增项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三是拓展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发展空间,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引进民营资本,在建筑业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四是推动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向专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技术工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七、改革用工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一)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探索发展建筑行业分享经济,放活企业用人制度,解决建筑行业各企业间由于业务量不同人才闲置和紧缺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通过实名管理、现场记工、专人管理、按月考核、签字确认和在线支付,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问题和恶意讨薪事件,逐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质量和安全管理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一)拟订政策制度和行业规划职责方面

  

1.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制作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手册并推广实施;

  

4.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及审核推荐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优质工程将“雪莲杯”的评审及审核推荐工作;

  

6.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评审、推广和应用工作;

  

7.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发证、变更注册等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8.组织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其中,上述1-7项职责由质安处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推广职责。第8项工作质安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订抗震设计规范。

  

(二)负责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方面:

  

1.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3.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合格证书的核发并监督实施;

  

5.监督城乡防灾减灾规划的实施情况;

  

6.对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推荐;

  

7.对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雪莲杯”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推荐;

  

8.对自治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工法负责审核和推广引用工作。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新的“三定规定”赋予质安处9项职能职责,通过认真对照相关各处室、各单位职能职责不存在交叉和职责不清等情况。为切实抓好各项职能职责的贯彻落实,就相关职能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

  

1.加强对全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指导。质安处负责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区质监总站、各市(地)住建部门加大对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巡查力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指导区质监总站和各市(地)住建部门严格贯彻国家、住建部和住建厅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关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实施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未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的,一律不予核发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实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全行业、全方位的监管,以及共同发证、共同管理的要求。

  

3.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条例》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授权区岗培中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对实施监督。

  

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规范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细化事故调查处理标准,明确不同事故“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问题如何处理”等工作制度,并抓好监督实施工作。

  

5.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质安处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相关处室和单位结合实际,抓好本行业领域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实施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6.组织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我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按照职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指导协调区质监总站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并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推荐等工作。

  

8.指导协调自治区优质工程“雪莲杯”评选。指导协调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开展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雪莲杯”评审工作,充分发挥“雪莲杯”在提升工程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并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推荐等工作。

  

9.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指导协调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开展建设工程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并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认真履行厅安委办的职责

  

在厅党组和厅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治区安委办的工作部署和住建行业实际,认真履行厅安委办的组织协调职能,统筹协调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厅里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各成员单位完成好各类安全生产考核任务,共同推进住建行业质量、安全工作。

  

  

  

城市管理监督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拟定全区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规定;

  

2.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城管执法方面的立法研究,拟订城管执法立法项目计划并逐步争取实施;

  

3.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城管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城管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4.指导各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管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强化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1.落实中央、自治区、住建部等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城市执法和执法监督、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执法监督水平的各项决策部署和重大工作部署;

  

2.拟定全区城管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促各地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4.加强服务和调研指导,根据厅系统督查(检查)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对各地市城管执法的日常检查、抽查,强化工作日常协调沟通。

  

三、集中行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执法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2.健全、完善厅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3.配合政策法规处,协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业务处室开展权责清单特别是行政处罚权权责清单的梳理和调整;

  

4.协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业务处室开展属于本级行政执法权限的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5.牵头负责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牵头协调、组织对重大案件以及各地市住建部门提请本厅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指导各地市研究制定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方案并推动落实,实现相关信息及时采集,并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2.指导、督促各地市以及设置城管执法专门机构的各县城管执法部门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城管执法监督电话等,及时采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涉及城管执法方面的热点难点等问题信息,及时研究提出应对、解决的办法措施;

  

3.根据监督检查掌握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移交的和群众举报的涉及城管执法方面的问题线索,以及公众关于城管执法方面咨询和意见建议函件等,认真指导、协调或牵头组织核查、办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指导和监督全区建设领域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1.全面掌握机构改革后各地市住建部门与城管部门的职能边界,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帮助理顺工作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2.针对个别地区、部分县区不单设城管执法机构的实际,发挥好协调作用,主动做好各地市(县)城管执法部门与住建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信息交流,衔接好各项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配合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政工人事处“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职能职责细化

  

三定规定”明确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的职能职责包括: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政工人事处负责的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人事管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等,做好厅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培养、考核奖励、公招遴选等的具体工作。指导厅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向住建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推荐专家人选。二是加强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监督涉及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干部管理、选人用人、出国境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做好干部职工请休假的审核。三是做好厅系统干部职工外事相关工作。做好出国境的项目申请、管理、经费使用、出国人员的行前教育、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人员资料政审等工作。四是负责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档案内容甄别、审核、归整、录入、管理等工作。五是组织厅系统县处级以上干部按要求做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写,做好录入、审核、上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比对核实等工作。六是负责厅系统“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西藏特殊人才培养”“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相关材料的审核、申报工作。七是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稳妥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和职务、职级设置。八是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实施办法》,分类别、分专业建立年轻干部管理信息库,及时发现优秀年轻干部,择优向区党委组织部进行推荐。明确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向,加强培养使用和监督管理。

  

2.机制编制工作:一是做好实名制编制管理,根据干部调整、轮岗交流、离退休、招考、引进等,及时与编办协调,及时做好平时的编制调整、机构核实、人员上下编工作。二是做好编制实名统计、公务员统计、事业单位人员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

  

3.劳动工资工作:一是负责厅系统干部职工年度劳动工资正常晋级晋档、年终奖的审核、申报工作;二是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中心、公房局干部职工的年度政策性调资及厅系统干部职工年度政策性调资的审核、审定工作。三是负责厅系统干部职工轮岗交流、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任后劳动工资的套改、审核、审批、归档工作。四是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中心、公房局干部职工“西藏工资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库”个人信息录入更新及其他厅属事业单位“西藏工资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库”的审核工作。五是负责厅系统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汇总、上报。

  

4.教育培训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紧密结合住建行业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实际,以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为目标,编制《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干部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与住建部、援藏单位、相关高校以及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培训机会,选派更多的人员参加培训,转变观念,拓宽视野和境界。三是负责选派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培训及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区党校、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四是负责选派厅系统干部、各地市住建领域干部到区内(外)相关部门的挂职锻炼。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行业人才工作调研,加强研究,牵头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不断推进行业人才发展取得新成效。二是合理配置使用好现有专业人才。充分利用干部轮岗交流等方式,将有限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激励干部职工学技术、钻业务,实现岗位成才,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搭建平台,缓解个别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实际问题。三是注重培养干部职工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厅系统县处级干部中规划、建设工程、咨询、会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在现有45%的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注重事业为上、人事相宜、人岗相适,鼓励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干部立足岗位、结合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专业技术知识;鼓励厅系统具有专业背景的干部通过自学报考各类注册师;积极支持近几年接收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加强学习,鼓励他们通过各类考试转变身份和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积极支持干部职工,利用休假时间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

  

(三)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一是配合住建部、人社部门做好相关行业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监督实施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标准的执行。二是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和相关部门一起,加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四)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负责向各主管部门申报厅系统拟退休人员,办理厅系统离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退休证等事宜。二是负责厅系统退休人员异地跨省安置相关事宜,相关材料的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三是负责厅系统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养老金的审核、相关政策解释、参观考察、慰问等工作。四是负责整理厅系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时调整、更新退休人员花名册、人员信息库。

  

    二、相关职能职责交叉梳理

  

    按照机构改革“行政职能回归机关”的要求,新的“三定规定”明确,政工人事处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因此需承接人才教育管理方面岗位培训中心和注册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与岗位培训中心和注册中心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

  

    按照相关要求及目前部门、人员实际,在行业人才工作中,政工人事处负责牵头抓总,制定指导性的政策,具体的培训、注册等工作,由岗位培训中心和注册中心负责。

  

  

  

机关党委“三定规定”

  

职能职责细化方案

  

  

一、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勤政廉政能力,并将作风建设贯穿其中,抓紧抓实。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不断探索组织生活的新方法、新形式。负责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负责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查落实工作。

  

六、负责机关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审批新党员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九、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机关各部门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并对机关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提出意见。

  

十、领导机关工会、团青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群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各部门、驻村点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关心机关干部和职工(驻村工作队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二、认真做好厅系统定点扶贫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