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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3 13:33:23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数字化监管,提高业务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我厅现有“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新版平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现就启用“新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新平台”将于2022年11500:00时启用,试运行60天“旧平台”同步停止受理业务,并2022年112500:00时起关闭。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正式启用后,用户可通过浏览网址http://221.13.83.27:8010/登录平台。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用户登录跳转至西藏政务系统法人身份认证后登录,法定代表人需进行身份和实人认证并授权后方可办理线上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身份和实人认证登陆后方可开展业务。具体操作见“新平台”首页“操作指南”。

三、数据衔接

(一)企业和人员方面。“旧平台”原有数据已全部迁移至“新平台”。建设工程企业(含区外入藏建设工程企业)不再重新填报基本信息,只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法人、从业人员身份和实人认证(人脸识别),逾期未完成将影响正常业务办理。区外入藏建设工程企业首次在我区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新平台”将自动核实,不再人工查验,在藏委托人应为本企业人员,入藏时需依法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人员11月7日前完成实人认证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及时联系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开通和注销账户。

(二)工程业绩方面。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所有导入“新平台”的企业工程业绩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实,发现虚假业绩的依法依规处理,未完成核实工作的将不作为有效业绩使用。自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线以来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通过平台数据共享产生,不再由企业填报,对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依据相关规定不作为有效业绩。

(三)诚信信息方面。“新平台”继续延用“旧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和应用。请各建设工程企业及时录入本企业良好信息,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企业不良信息并按要求审核企业良好信息申请。

(四)区外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报送方面。外入藏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报送系统核实通过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检测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并通过“新平台”上传相关核查图片资料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四、工作要求

立即组织实施。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题研究部署相关事宜,在“旧平台”关闭前办结所有业务事项,加快适应“新平台”各项使用功能,依法依规严格核实审批,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落实好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确保信息准确。建设工程企业要对进入平台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异常的建设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需到发证机关指定办事窗口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

(三)及时反馈问题。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6819039、682255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