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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2 12:36:2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 名委员,2020 年召开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通报《2019年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2.审议《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3.审议《2019年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和2020年区直住房公积金业务计划》。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3个科室,2 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6人,其中,在编13   人,非在编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55,净增单位17家;新开户职工0.92万人,净增职工0.54万人;实缴单位918家,实缴职工7.14万人,缴存额24.7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2.4%、   7.25%、9.84%2020年末,缴存总额177.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19 %;缴存余额78.91 亿元,同比增长14.1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0年,1.6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4.98亿元,同比增长29.1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  60.45%,比上年增加9.03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   98.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85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15.9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0.19%、4.32%。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03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2万笔96.79亿元,贷款余额59.8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1.54%、19.72%、17.5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5.81%,比上年末增加2.17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513849万元。 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852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1311.88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9.57亿元。其中,活期1.5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2.6亿元,1年以上定期5.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5.81%,比上年末增加2.1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16420.20万元,同比增长20.00%。存款利息5229.9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1186.49  万元,其他3.7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11857.84万元,同比增长17.78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233.6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23.89万元,其他0.3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4562.36万元,同比增长26.18%。增值收益率0.63%,比上年增加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737.4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7.5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07.40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7.5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07.40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351.6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636.8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435.70万元,同比下降62.05%。其中,人员经费308.92万元,公用经费33.53  万元,专项经费93.2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34.68万元,逾期率0.0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351.62  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64%,国有企业占 27.67%,外商投资企业占1.0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31%,其他占2.29%;中、低收入占98.75%,高收入占1.2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39%,国有企业占46.82%,外商投资企业占1.0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16%,其他占0.63%;中、低收入占98.19%,高收入占 1.8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3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6.18%,租赁住房占2.5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9.7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4.40%,其他占5.7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94%,高收入占0.0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9.76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3.72 %,比上年末减少6.6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031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2.79%,90-144(含)平方米占70.60%,144平方米以上占  16.61%。购买新房占65.29%,购买二手房占14.1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44%,其他占19.1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8.4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占61.5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31%,30岁-40岁(含)占44.27%,40岁-50岁(含)占18.99%,50岁以上占5.43%;首次申请贷款占80.4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58%;中、低收入占99.11%,高收入占0.89%。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06.74%,比上年减少3.1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区直中心在公积金监管处的帮助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帖、网厅通知、电视台宣传、电话咨询讲解等方式,积极向区直缴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读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文件精神。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共有10家企业211名缴存职工办理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累计缓缴金额为149.62万元(含个人和单位两部分合计)。

(二)区直中心本年度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在原有6家银行10个网点的基础上新增3个银行网点:西藏银行三级服务大厅网点、西藏银行经开区支行、工商银行区分行营业部。

(三)及时调整落实住房公积金缓存、补缴政策:2020年年初,受突发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无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区住建厅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时出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区中心根据《通知》要求,在我区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第一时间为缴存单位办理缓缴、补缴等相关工作,补缴资金约150万元。

(四)积极改进服务、强化服务设施、推进“互联网+公积金”。

一是拓展服务范围。在已有12家受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服务网点的基础上,选派业务骨干进驻拉萨市三级政务大厅(中心)办理区直公积金业务,有效解决干部职工排队难、等候时间长、办事效率低等问题

二是缩短办理时限。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缴存职工提供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业务要求的,提取2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推进“互联网+公积金”。自2020年年初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以来,缴存干部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综合服务平台网厅等途径即可办理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提取、贷款及单位缴存业务,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目标,特别是在今年初突发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事件后,综合服务平台优势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是扎实推进“跨省通办”工作。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持续完善办理“跨省”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功能,2020年完成“3项任务”,2021年落实“5项”任务。“跨省通办”工作的持续完善,有效提高了转移业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缴存职工公积金不因调动而受到影响,切实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五是创新“三方协议”操作模式。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广泛调研,创新探索出“三方协议”操作模式。缴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综合服务平台在办公室就能核对本单位缴存信息并完成缴存工作,有效避免工作人员在单位和银行间往返跑的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解决了缴存单位缴存不及时的问题,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是打击骗提骗贷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精神,对于经核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提骗贷的,由中心没收相关材料;涉嫌违法的,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事实形成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限期全额收回骗提骗贷的资金及贷款违约金,将骗提骗贷人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其提取、贷款申请,并曝光失信行为。

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