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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1 18:31:34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部门)、有关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房市〔2018238号),着力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房市〔2018238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

二、评价对象

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或在区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我区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产测绘单位纳入信用记录。

三、程序方法

(一)信用信息采集

1、房地产企业自主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房管部门审核登记。区外注册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由备案机关负责。

2、各级房管部门应按《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检查、行业部门和社会组织书面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线索查证核实等措施加强对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登记。

3、地(市)房管部门结合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价评分标准,拟定企业评价评分建议。

(二)信用信息报送

1、地(市)房管部门20208月底前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

2、每季度末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当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信息来源材料、信息线索查证材料和企业评价评分建议,填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表(详见附表2)。

3、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对地(市)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材料审核、评分核定后,委托区房地产业协会汇总登记、记分评级。

4、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收集、查证的企业信用信息,作出企业评价评分核定后,直接交由区房地产业协会汇总登记、记分评级。

(三)信用信息发布

按照《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进行评价、定级、公示、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当前重点围绕“六稳”、“六保”任务要求,结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藏发改法规〔2020332号)明确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商品房屋减免租金的,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列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社会公益行为’加分类,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以0.2/万元标准折算加分分值,加分累计不超过10”要求,做好减租政策落地工作,加强正向激励,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藏建市管〔202089号)明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测绘单位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1分;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0.5分。可累计,不封顶。房地产业类企业若2年(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聘用过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减信用分5分。”要求,积极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三)加强“高考舆情”管控,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将“商品房交易与考试招生挂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查证核实的公开曝光,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切实维护我区考试招生正常秩序。

(四)房产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年检、换证时重要依据。

(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正在组织开发“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过渡期间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直接填报方式开展。同时,要做好材料存档留底和后续系统补录工作。

(六)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切实通过实行企业信用评价,着力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价管理办法》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便于及时修订。

 

 

联系方式:夏燕、边巴卓玛,(08916812415

 

附件:

1、《房地产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汇总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