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房市〔2018〕238号
各市(地)住建局: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请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30日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计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或在区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我区开展业务的房地产领域内各类房地产企业或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指导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自治区住建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时指导各市(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同时加强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按照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及各级房地产民间组织要积极参与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工作,主动承担上级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引导全区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房地产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调解,房地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资质等级(登记号)、注册地、有效期限及其他有关信息;
2.房地产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规模、配套设施设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记入机构信用的其他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领域行业自律规范或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查证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各房地产企业负责填报,并由企业注册地市(地)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房地产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取得相应良好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首次参加评定的,可以提交近三年内的良好业绩证明材料。房地产企业在区外所取得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记录加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应当及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未提交的不记入当期加分。企业注册地或业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房地产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信息;
(二)各级房地产开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信息;
(三)房地产业协会提供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四)公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
(六)其他经确认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采集,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房地产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拟予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提供相应证据的,记录该不良信用信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错误的,不予记录;若确属无误的,予以记录。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当事人。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媒体、网站等发布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表彰、投诉及其信访处理情况予以采集。采集有关信息时,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并保存日期、刊号、音像图片、网页等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房地产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市(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将核实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二)定期评定。各市(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处理提交本级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定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有异议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有关媒体正式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一个计分周期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良好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计分周期为24个月,自第一个计分周期的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下一周期重新计分。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本一个计分周期的数据,原计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查。
房地产企业信用分值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 (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表示机构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在自治区内跨市(地)设立分公司的,该分公司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母公司(集团)的信用加、减分。我区房地产企业在自治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自治区外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自治区外形成的信用信息均不予记录评价。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和字母顺序进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发布:
(一)房地产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至3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房地产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期限届满之日起转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具体缩短期限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违法违规行为程度确定。
(二)延长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或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自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5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房地产企业应持相关书面材料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修改相关评价。
第二十六条 涉及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媒体、房地产交易场所等处公布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市场准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房地产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类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授牌,支持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2.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规定额度的30%监管;
3.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4.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5.优先推荐参与自治区级评比表彰;
6.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
(二) 对信用等级为B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规定额度的50%进行监管;
2.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4.优先推荐自治区级优秀企业等评选。
(三) 对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1.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规定额度的80%进行监管;
2.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
3.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四) 对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2.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规定额度的100%进行监管;
3.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时重点查验;
5.不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分类管理:
(一)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2.在自治区、市(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3.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6分;
4.日常检查以企业自查为主;
5.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6.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2.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在自治区、市(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4.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5.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1.市(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2.在自治区、市(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分;
3.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分;
4.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5.企业连续三个计分周期信用等级为C级的,第四个计分周期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四)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2.市(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3.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核查;
4.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5.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一个计分周期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类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重点考虑;
2.无重大投诉事件的,免于日常监督检查;
3.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4.办理备案延期时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备案级核定、备案变更和备案升级等业务时予以支持。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2.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4.办理备案级核定、备案延期、变更和备案升级等业务时予以支持。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2.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3.办理备案级核定、备案延期、变更等业务时,从严审查;
4.不予备案升级。
(四)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2.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
3.不得承揽自治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业务,不得承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估业务;
4.不予备案升级。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类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重点考虑;
2.无重大投诉事件的,免于日常监督检查;
3.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过户手续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入驻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网签。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2.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过户手续时,随机进行实质性抽查;
5.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入驻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网签时给予支持;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2.对机构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过户手续时,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个计分周期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2.市(地)、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
3.经纪机构代办过户手续时,严格进行实质性审查;
4.经纪机构代办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需全额缴纳交易监管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信用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实信息侵害房地产企业等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应加快建设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工作网运行。过渡期可先行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项目或调整计分标准,具体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西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3.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4.西藏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类别 | 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基 本 信 信 用 息 | 基础分 |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并上报 | 100 | |
经历分 | 在藏经营时间 | 0.5/年 | ||
业绩分 | 商品房竣工面积 | 0.3/万㎡ | 累计不超过50分 | |
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 | 1/万㎡ |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0.5/万㎡ | |||
项目分 | 项目名称、座落、规模、投资额、销售额等 | 1/个项目 | 累计 |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社会公益 行为 | 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捐赠,承担社会责任、精准扶贫 | 0.2/万元 | 累计不超过10分 |
评为纳税 信用等级 | A级 | 5 | ||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 AAA | 3 | ||
AA | 2 | |||
A | 1 | |||
行业自律 | 加入自治区级房地产业协会 | 8 | ||
加入市级房地产业协会 | 5 | |||
企业或人员获得表彰 | 国家级 | 10 | ||
省部级 | 8 | |||
市(地)级 | 5 | |||
县(区)级 | 2 | |||
项目 获得 表彰 | 国家级或获“广厦杯”奖项 | 10 | ||
省部级或“雪莲杯”奖项 | 6 | |||
市(地)级 | 4 | |||
开发建设全装修主房 |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20%以上40%以下 | 5 | ||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40%以上的70%以下 | 8 | |||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70%以上 | 10 | |||
先进典型 | 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非广告、软广告类) | 4 | 不同类别可累计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违法 违规 行为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不计分 | 一票否决评定为D级 |
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 ||||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
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一房多卖、假按揭、串通缴存人套取公积金等行为 | ||||
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 | ||||
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信访 投诉 | 确因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 | -3 |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 |
多人有效投诉 | -1 | |||
建设 环节 违法 违规 行为
| 土地闲置、囤积土地 | -10 |
累次 计分
累次 积分 | |
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 -15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 -10 |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10 | |||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5 | |||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5 |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 | -5 | |||
拖欠工程款,经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拒不支付 | -5 | |||
违法违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10 | |||
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 | -3 | |||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 | -10 | |||
非不可抗拒因素,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房 | -5/件/月 | |||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10 | |||
销售 环节 违法 违规 行为 |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 -10 |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15 | |||
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 | -5 | |||
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信息 | -2/次 | |||
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 -3 | |||
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 -2 | |||
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 -2 | |||
偷、骗、欠、抗税行为 | -5 | |||
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 | -10 | |||
不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保修义务 | -2 | |||
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 | -10 | |||
未按规定将购房人代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 -10 | |||
售后 环节 违法 违规 行为 | 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 -5 | ||
不配合成立业主大会 | -5 | |||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2/件/月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逾期 | -5 | |||
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条件强行交房 | -2/户 | |||
因开发商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 -5 | |||
企业 监管 | 不按规定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 | -2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 -1 | |||
不及时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手续 | -10 | |||
企业变更不及时申报 | -0.5 | |||
人员变更不及时申报 | -0.5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信息 | -5 |
附件2 :
西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类别 | 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 基准分值 | 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 | 100 | |
经历分 | 在藏经营时间 | 0.5/年 | ||
业绩分 | 一个计分周期内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 | 2 | ||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多层、高层住宅、办公楼或者其他物业) | 3 | |||
物业管理面积 | 1/万㎡ | 累计不超过20分 | ||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者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 | 2/万㎡ |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社会公益行为 | 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捐赠,承担社会责任、精准扶贫 | 0.2/万元
| 累计不超过10分 |
企业或人员获得表彰 | 国家级 | 10 | ||
省部级 | 8 | |||
市(地)级 | 5 | |||
县(区)级 | 3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级 | 1 | |||
企业人员入选区级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 | 2/人 | |||
项目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工业区、大厦)奖项 | 国家级 | 10 | ||
省部级 | 8 | |||
市(地)级 | 5 | |||
行业自律管理 | 加入自治区级物业协会或专委会 | 8 | ||
加入市级物业协会或专委会 | 5 | |||
先进典型
| 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非广告、软广告类) | 4 | 不同类别可累计 | |
受到业主表扬(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 1 | |||
一次受到5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 3 | |||
交流互动 |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法治、文化、体育活动 | 1 | ||
业主一个计分周期测评满意度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5 | |||
创新发展 |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参加省部级“互联网+物业”行动,运用新业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 | 每个小区1分,服务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1分 | 累计不超过15分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不计分 | 一票否决评定为D级 |
因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 | ||||
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
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 | ||||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
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 ||||
信访投诉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 | -3 |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 |
多人有效投诉和不及时处理投诉 | -1 | |||
违法违规行为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2 |
累次 计分
累次 计分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
-1 |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定期演练和落实 | -2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 -1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 -2 | |||
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 | -3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档案和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 | -2 | |||
车辆管理混乱不合理,乱收费 | -2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2 | |||
违反电梯安全运营及相关规定 | -3 | |||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 -3 | |||
未按照规定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养护、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及建立相关台帐,无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 -4 | |||
存在安全隐患未积极整改,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 | -3 | |||
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 | -1 | |||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1 | |||
与物业项目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中标 | -3 | |||
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全部委托给他人 | -2 | |||
新建项目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 | -5 | |||
以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3 | |||
物业服务企业贷款逾期 | -5 | |||
未按规定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 -5 |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 | |||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 | -2 |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3 | |||
违反政策行为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1 | ||
异地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2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4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 -4 | |||
违反合约行为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职责,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 -2 |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 -1 | |||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 -2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 -4 | |||
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 -4 |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3 | |||
其他不良行为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 | -3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3 |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及通报批评(以文件认定) | -3 | |||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和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 拒不执行的,-5/件;拖延执行的,-1/件/月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 | -2 | |||
垃圾外露 | -2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 -3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会议召开 | -2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项目经理连续两次不在岗 | -1 | |||
不执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 | -2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信息 | -2 |
附件3: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
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类别 | 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 基准 分值 |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并上报 | 100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 | 0.5/年 | ||
备案 等级 | 一级 | 5 | ||
二级 | 3 | |||
三级 | 1 | |||
业绩分 | 建筑面积 | 1/5万㎡ | 累计不超过20分 |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社会 公益 | 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捐赠,承担社会责任、精准扶贫 | 0.2/万元
| 累计不超过10分 |
机构或人员获得表彰 | 国家级 | 10 | ||
省部级 | 8 | |||
市(地)级 | 5 | |||
县(区)级 | 2 | |||
行业自律管理 | 机构加入自治区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 8 | ||
机构加入市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 5 | |||
机构人员入选国家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 3/人 | |||
机构人员入选自治区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 2/人 | |||
机构人员入选市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 1/人 | |||
先进典型 | 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非广告、软广告类) | 4/次 | 不同类别可累计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骗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其他非法转让备案证书行为 | 不计分
| 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 ||||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 | ||||
估价报告中编造虚假资料和数据 | ||||
因房地产估价机构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 ||||
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
拒不参加或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 | ||||
信访 投诉 | 因估价机构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 | -3 |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 |
多人有效投诉和不及时处理投诉 | -1 | |||
机构设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无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 -5 |
累次 计分
累次 计分
| |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 -4 | |||
估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2 |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5 | |||
超越备案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5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不符合备案要求 | -5 | |||
对企业的经营项目、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伪造相关文件 | -3 |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 -2 | |||
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地产估价师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仍然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 | -3 |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延期、变更手续 | -4 | |||
市场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5 | ||
估价报告未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或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2 | |||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 -4 | |||
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5 | |||
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 -3 | |||
以虚假数据,欺骗手段经营业务 | -5 | |||
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符合规定 | -3 |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3 | |||
未指派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 -2 |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2 | |||
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 -3 | |||
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 -3 | |||
复核评估改变原评估结果未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或原评估结果没有改变未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 -5 | |||
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过程中,估价机构未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配合专家委员会工作 | -2 | |||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未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5 | |||
存在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5 | |||
机构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处罚的(以文件认定) | -3/次 |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3 | |||
使用行政机关或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宣传 | -3 | |||
明示或暗示本机构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3 | |||
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1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5 | |||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机构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 | -3 | |||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重 | -5 | |||
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 -5 | |||
房地产估价机构贷款逾期 | -5 | |||
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5 | |||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5 | |||
合约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估价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或估价委托书 | -5 | ||
估价委托书、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 -5 | |||
签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 | -3 | |||
未按照估价委托合同或委托书的约定提供评估报告 | -5 | |||
未按估价委托合同或估价委托书约定收取评估费用 | -4 |
附件4 :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
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类别 | 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 基准 分值 | 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并上报 | 100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 | 0.5/年 | ||
业绩分 | 商品房代理项目3-4个、建筑面积5-10万平米或二手房买卖委托代理60-100宗 |
6 |
累计不超过50分 | |
商品房代理项目5(含)个以上、建筑面积10(含)万平方米以上或二手房买卖委托100(含)宗以上 |
10 | |||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社会 公益 | 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捐赠,承担社会责任、精准扶贫 | 0.2/万元
| 累计不超过10分 |
机构或人员获得表彰 | 国家级 | 10 | ||
省部级 | 8 | |||
市(地)级 | 5 | |||
县(区)级 | 2 | |||
行业自律管理 | 机构加入自治区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 | 8 | ||
机构加入市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 | 5 | |||
经审定全年无投诉、零投诉 | 1 | |||
先进典型 | 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非广告、软广告类) | 4 | 不同项目可累计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不计分 | 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
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 | ||||
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 | ||||
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
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未按规定备案 | -2 |
累次 计分
|
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 | -2 |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
-2 | |||
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影响行业形象 | -2 |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关证书 | -2 | |||
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 | -2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者房地产委托服务合同保存期少于5年 |
-2 |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
-2 | |||
分支机构未备案或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 | -3 | |||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 | -3 | |||
以虚假信息,欺骗方式进行经纪业务 | -3 | |||
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 |
-3 | |||
伪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或虚假宣传 | -3 | |||
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
-4 | |||
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超过5000元 |
-4 |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
-4 | |||
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 -4 |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
-4 |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5 | |||
房地产经纪机构贷款逾期 | -5 |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西藏自治区各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链接